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2018年10月就深圳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告》显示,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符合国Ⅵ标准的时间被确定为自2018年12月31日(含)起。
《通告》所称国Ⅵ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的第六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当符合6b限值要求;《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的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对于“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市民可在2019年1月1日前凭相关发票、转出记录等相关证明进行登记、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至于“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办理时限则为2019年3月1日。
此外,达到国Ⅵ标准的轻型汽车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